补贴申请程序

关于最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程序

作者:辽中县 点击次数:26 发布时间:2023-12-25   打印本页  关闭本页

补贴操作流程.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“自主购机、定 额补贴、先购后补、县级结算、直补到卡(户)”方式实施。购机 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,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 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,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、有效性和可能 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。购机行为完成后,购机者自主向当地 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,签署告知承诺书,承诺购 买行为、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,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补贴。 各 地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实 施 工 作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操 作 : 1.制发实施方案。市、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、财政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发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、补贴 范围、操作程序,及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、补贴机具信息表、咨 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。各市实施方案要分别抄报省农业农村 厅、省财政厅。每年12月15日前,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(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)总结报告分别报送省农业农 村厅、省赋政厅。 2.组织企业投档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自愿参与辽宁省农机购 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,按照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 (试行)》等要求,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上自主 投档。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 组分批次对投档产品信息进行形式审核、公示公布投档结果,并 导入办理服务系统。 3.受理补贴申请。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受理单位通过办理服务 系统受理补贴申请。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。支持统一使用 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受理补贴申请,实现应录尽录。认 真落实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贯彻落实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“最多跑 一次”“最多跑一地”要求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 年可用资金总量(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)110%时,相关县(市、 区)应及时发布公告,停止受理补贴申请。 4.核验公示信息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《农机购置补贴机 具核验工作要点(试行)》等要求,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 式审核,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。其中,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 现场实物核验。鼓励各地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核验和信息化技术 核验等新方式。核验相关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 公布补贴申请信息,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。鼓励在乡村或补贴 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。 5.限时受理审核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 后,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,应注明原因,并按照原渠道退回申请;对符合 条件可以受理的,应于13个工作日内(不含公示时间)完成相 关核验工作。省农业农村厅将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 为,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、资格审核、机具核验、资 金 兑 付等 工 作 ,通 报 结果 纳入年度绩效管理的考核评分。 6.兑付补贴资金。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 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,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 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。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 金。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,应告知购机 者,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。 原则上补贴申领当年有效,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、办理 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,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。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,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 资金超录外,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,且补贴 机具资质、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照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 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相关规定执行,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 期。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,自主使用,可依法 处置。